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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毅、杨洪毅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毅,杨洪毅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毅,男,1994年12月6日出生于烟台市牟平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烟台市牟平区,居住地烟台市牟平区。2015年1月1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2015年11月1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14日。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辩护人王鹏锐,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洪毅,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于烟台市牟平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烟台市牟平区。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依法逮捕。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公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毅、杨洪毅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初晓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毅、杨洪毅及辩护人王鹏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毅、杨洪毅伙同王开林、曲建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2月19日21时30分许,窜至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美思特火锅店内,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曲某、王某,致被害人曲某腰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致被害人王某右臀部及右下肢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毅、杨洪毅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毅、杨洪毅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毅、杨洪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刘毅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毅、杨洪毅伙同王开林、曲建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7年2月19日21时30分许,窜至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美思特火锅店内,持凶器随意殴打被害人曲某、王某,致被害人曲某腰部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致被害人王某右臀部及右下肢受伤,经鉴定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案发后被害人曲某、王某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表示谅解被告人刘毅、杨洪毅。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曲某证实:我开了一家美思特火锅店,店位置在沙河崖村村委对面。2017年2月19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我在我经营的火锅店办公室内睡觉,期间我被吵醒了,我听见外面好像有人说要找老板之类的话,然后我就出去了,当时我看见两名男青年站在我店内,我就走了过去,其中一名斗眼的男青年问我:“你是这里的老板吗?”我说:“对,我是这里的老板。”他又说:“你跟我出去一趟。”我说:“有什么话在这说就行了。”然后他就推开我店的门,朝着门外招手,接着外面又进来三名男青年,我就转身往办公室走,准备把他们领到办公室内谈,走到5号饭桌的时候,有一个光头上身穿黑色外套的男青年朝着我吐了一口,紧跟着他就来骂我,我就问他:“你骂我干什么?”我刚说完,他们当中就有一个人勒着我的脖子,其他人就朝着我打,我也朝着他们胡乱挥打,当时我对象孙某过来拉仗,他们打我期间我听见他们当中有人说要把我拖到车上拉走,我一着急就顺手捡起来地上的一个灭火器,朝着他们挥打了一下,当时他们都散开了,我就把灭火器放下了,后来,他们当中又有人说要把我拖到车上拉走,接着他们就过来拽着我的衣服往店外面拖,在店门口,他们又朝着我拳打脚踢,后来他们把我又拖到了我停放在店门口的车后面,继续对我拳打脚踢的,他们打了一会儿,斗眼的那名男青年就拿着一把匕首抵着我的脖子对我说:“再是不敢了,再敢的话我今天捅死你。”我说:“不敢了。”后来,我对象不知道什么时候过来了,就拦着他们,我就趁着这个机会往店门方向跑,在门口被蹬台绊倒了,他们又追上来对我拳打脚踢的,他们打了一会,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快跑。”然后他们就上车开车走了,我就坐在店门口,当时我看见服务员许某的对象王某用手捂着腿,我就问他:“你的腿怎么了?”王某说:“刚才他们往外拖你的时候,害怕你被他们拖走,就拽着你,拽你的时候被他们当中的人用刀捅了。”我被打得站不起来了,一直在呕吐,在医院医生诊断腰椎1.2.3腰椎骨折,王某大腿部和腰部被刀捅伤了。斗眼的那名男青年拿着一把刀抵着我的脖子威胁过我,再有没有其他人带刀我不知道。(2)被害人王某证实:2017年2月19日21时左右,我去了美思特火锅店等我对象许某下班,当时我在美思特火锅店内靠近吧台的1号桌坐着玩手机,大约21时30分的时候我听见有个人在喊:“曲某、曲某。”我也没在意就继续坐着玩手机,过了两三分钟我听见有人争吵起来了,还有人在喊报警,我就转头看,我看见有五名男青年在殴打火锅店老板曲某,当时把饮水机都打倒了,我过去把饮水机扶起来了,他们边打边往店外面拖曲某,老板娘孙某就在边上拉仗,他们把曲某拖到店门口的时候,我就过去拽着曲某想把曲某拽回来,当时一名上身穿了一件黑色带帽子左衣袖有白色英文字样的光头男子朝着我上身推了一把并拿着一把刀朝着我捅了两刀,当时我疼得就退回店内了,我对象许某看见后,就问我怎么回事,我说被他们拿刀捅伤了,然后我对象许某就把我扶到1号桌坐着,他们在店外面再怎么打的曲某我就不知道了。2、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证实:我开了一家美思特火锅店,店位置在沙河崖村村委对面。2017年2月19日21时30分左右,我在后厨听到有人在喊:“曲某、曲某。”喊了几声后,我就从后厨出来,这时我就看见两名男青年从店里面往外面走,接着我就跟了出去,然后就问:“你们找我对象干什么?”那两名男青年其中一名斗眼就说:“他是你对象吗?”刚说完,我对象就开门出来了,然后对他俩说:“有事进来说。”进屋后那名斗眼就问我对象:“你是这里的老板吗?”我对象就说:“对,我就是这里的老板。”就在说话的时候,又从外面进来三名男青年,这三名男青年其中一名光头的男青年上身穿一件黑色戴帽子的衣服不知道为什么,就吐了我对象一下,这时我对象就上前和他理论,他们就拦着我对象不让他靠前,接着先前和那名斗眼一起进来的男青年(也是光头,穿一件黑色皮衣)就用手搂着我对象的脖子,然后他们就开始对我对象拳打脚踢的,当时我对象被他们打得无力还手,就随手从地上拿了一个灭火器,阻挡他们上前并挥舞了一下,这时我就喊服务员,让她们报警,期间我就用手拽着那名斗眼男青年不让他殴打我对象,当时那名斗眼男青年还把手举起来,说他没有殴打我对象,接着我又去拖一名戴帽子的男青年,后来他把我甩开了,又继续去殴打我对象,在他们继续殴打我对象的时候,我又去拦着那名吐我对象的那名光头男青年,当时他把我推倒一边,还踢了我一下,后来他们把我对象打倒在地上,就往外面拖我对象,把我对象拖了出去后,他们就在店外面门口处又对我对象拳打脚踢,其中还有人挡着门不让我出去,这时我店服务员许某的对象王某就过来拉架,等我再看的时候,就看见王某用手捂着腿,从外面进来了,等我把门拽开后,他们五名男青年就把我对象又拖到我对象车后面继续拳打脚踢,后来我拦着我对象就往店门方向跑,在门口左侧被蹬台绊倒了,他们就又追了上来对我对象拳打脚踢,斗眼青年又拿刀要捅我对象。打了一会后,他们就上车开车走了,我对象就在门口坐着,这时我进屋才知道王某被他们用刀捅伤了。当时我对象一直被打,没有还手的能力。我对象被打的站不起来了,一直在呕吐,在医院医生诊断腰椎1.2.3腰椎骨折,王某大腿部和腰部被刀捅伤了。当时好像是那名上身穿一件黑色戴帽子左衣袖上有白色英文的衣服、光头的男青年,在店里面他们殴打我对象的时候,我拉架看见他拿了一把刀。开始我让服务员许某报警,后来我又打电话报的警。(2)证人许某证实:我在美思特火锅店上班,店位置在沙河崖村村委对面。2017年2月19日21时30分左右,我在火锅店内上班,期间进来两名男青年,他们在店里面转了一圈,边走边喊:“曲某、曲某。”他们喊了几声后就转身往店门外走,这时候,老板娘孙某从后厨出来了,一边跟着他们往外走,一边说:“你们找我对象干吗?”说这话就跟出了门外,这时我们店老板曲某就从办公室出来了,然后就推开门对他俩说:“有事进来说。”这时那两名男青年就进来了,在大厅那个地方就停了下来,这时其中一名斗眼的青年就问曲某:“你是这里的老板吗?”曲某就说:“对,我是这里的老板。”就在说话的时候,又从外面进来三名男青年,这三名男青年其中一名光头的男青年上身穿一件黑色戴帽子的衣服不知道为什么,就吐了曲某一下,这时曲某就上前和他理论,他们就拦着曲某不让他靠前,接着先前和那名斗眼一起进来的男青年(也是光头,穿一件黑色皮衣)就用手搂着曲某的脖子,然后他们就开始对曲某拳打脚踢的,后来我老板曲某就随手从地上拿了一个灭火器,阻挡他们上前并挥舞了一下,这时老板娘孙某就朝我喊报警,我就拨打110报警了,等我报完警,就看见老板娘孙某用手拽着那名斗眼男青年不让他殴打曲某,当时那名斗眼男青年还把手举起来,说他没有打,接着老板娘孙某又去拖一名戴帽子的男青年,后来他把老板娘孙某甩开了,又继续去殴打曲某,这时老板娘孙某又去拦着那名吐曲某的光头男青年,当时他把老板娘孙某推倒一边,还踢了她一下,后来曲某就被打倒在地上了,他们就开始往外面拖曲某,他们把我们老板曲某拖出去后,就在店外面门口处又对曲某拳打脚踢,这时我对象王某就过去拉架,不一会,我对象王某就用手捂着腿从外面跳了回来,我就问他怎么了,他告诉我被人用刀捅伤了,之后我就一直在照顾我对象,外面再发生了什么事情我都不知道。曲某被打得一直站不起来了,一直呕吐,在医院医生诊断腰椎1.2.3腰椎骨折,我对象王某大腿部和腰部被刀捅伤了。我没看见我对象王某是被谁捅伤的,我也没有看见是谁拿的刀。当时他们五名男青年全部都动手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殴打曲某,这些人我以前都没见过,我能辨认出来这些人。3、鉴定意见(1)(牟)公(刑)鉴(伤)字[2017]02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曲某伤后致腰椎2处横突骨折,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d条之规定,构成轻伤二级。(2)(牟)公(刑)鉴(伤)字[2017]0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右臀部及右大腿后侧两处长约3厘米的皮肤创口,单条不足10厘右臀部及右大腿后侧皮肤裂创米,累计不足15厘米,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5.a条之规定,构成轻微伤。4、辨认笔录(1)孙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过孙某辨认,刘毅、杨洪毅系参与美思特火锅店寻衅滋事的被告人。(2)王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过王某辨认,刘毅、杨洪毅系参与美思特火锅店寻衅滋事的被告人。(3)曲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过曲某辨认,刘毅、杨洪毅系参与美思特火锅店寻衅滋事的被告人。(4)许某辨认笔录,证实经过许某辨认,刘毅、杨洪毅系参与美思特火锅店寻衅滋事的被告人。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王开林、刘毅、曲建成、于鹏博、杨洪毅于2017年2月19日21时30分许,在牟平区宁海大街美思特火锅店内及店外随意殴打被害人曲某、王某,其中王开林、于鹏博持凶器。6、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该案由孙某于2017年2月19日21时30分许打电话报案到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牟平公安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破案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毅、杨洪毅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3)人口信息两份,证实被告人刘毅于1994年12月6日出生,被告人杨洪毅于1994年6月13日出生。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毅、杨洪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毅、杨洪毅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毅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毅、杨洪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毅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9日止。)二、被告人杨洪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初进伟人民陪审员  高承模人民陪审员  王学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