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金高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金高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674号罪犯王金高,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2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王金高及其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继续追缴被告人王金高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金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累计获积分558.5分,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王金高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王金高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金高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金高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王金高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金高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铭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