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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1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董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阳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221民初31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1991年10月8日生。被告:董某某,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生。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月开始同居生活,于2013年3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16年10月份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董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分居生活时间属实,结婚证时间以结婚证上时间为准。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杨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董某某同意离婚。二、在签收调解书时,原告杨某某一次性返还被告董某某彩礼等款共计25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某某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永胜审 判 员  曹建英人民陪审员  卫志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铭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