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7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赵凤娟与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凤娟,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民终75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文。上诉人赵凤娟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凤娟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要求单位支付延迟办理退休的损失6,664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法定退休年龄是2008年11月16日,单位没办理,拖延到2009年6月办理退休,延迟退休损失单位应承担。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赵凤娟的诉讼请求超过仲裁时效。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上诉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上诉人延迟退休7个月,主张的退休工资应与领取的经济补偿金相抵销。被上诉人不需支付上诉人各项费用。赵凤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支付赵凤娟延迟退休工资。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2年9月,赵凤娟至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7月,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企业经营不善,双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无力支付赵凤娟社会保险管理费用,导致双方合同未解除,赵凤娟待岗休息,但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已支付赵凤娟经济补偿金22,632元。2008年11月,赵凤娟达到退休年龄,因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原因,导致赵凤娟延迟退休7个月。另查明,赵凤娟首月领取退休金952元。又查明,赵凤娟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超法定申诉时效为由作出决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赵凤娟不服该决定,诉至一审法院。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不予受理通知书、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明细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退休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赵凤娟延迟退休,存在过错,应当赔偿赵凤娟未按时领取退休金的损失,故对于赵凤娟延迟退休工资之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当事人未解除劳动合同,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无需按照劳动法律规定支付赵凤娟经济补偿。赵凤娟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不当得利,故对于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在经济补偿限额内抵销赵凤娟应得费用之抗辩,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赵凤娟领取的经济补偿金额高于应得补偿金额,故相互抵销后,单位无需支付费用。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关系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自该日起计算一年仲裁时效。本案中,赵凤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赵凤娟应自该日起一年内向沈阳盛世高中压阀门有限公司或相关部门主张权利,但赵凤娟在退休多年后方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申请,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且无相关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其已丧失胜诉权,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凤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凤娟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延迟办理退休损失的问题。本案中,因被上诉人原因导致上诉人延迟退休,被上诉人存在过错,应当支付上诉人延迟办理退休损失。但上诉人于2006年4月领取了经济补偿金22,632元,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未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诉人亦未退还该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高于上诉人延迟办理退休损失的数额,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赵凤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赵凤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银华审 判 员 贺新发代理审判员 李元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