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1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吕成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一帆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成军,廖一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1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成军。被执行人廖一帆。申请执行人吕成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一帆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6600元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吕成军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廖一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廖一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 记 香执 行 员 曹慧执行员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