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大军与王永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大军,王永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369号申请人:王大军,男,1977年8月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逸城嘉园。被申请人:王永信,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豪盛家苑小区。申请人王大军于2017年8月24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永信名下的房产,担保人王有全、张瑾以其名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其名下的房产,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有全名下的位于孙吴县学苑小区*号楼0*****室的房产,该房产预告登记为(20**)孙吴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期限3年;查封担保人王有全名下的位于孙吴县学苑小区*号楼0*****室的房产,该房产预告登记为(20**)孙吴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期限3年;查封担保人张瑾名下的位于孙吴县学苑小区*号楼0*****室的房产,该房产预告登记为(20**)孙吴县不动产证明第00*****号,期限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