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1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狮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东港路世府名门一楼。法定代表人:林和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石狮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高科技工业园区(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洪美良。被执行人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高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庄清山。被执行人洪美良,女,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洪长堤,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富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狮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福建龙诚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洪美良、洪长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石狮市辖区内,且其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调配全市执行力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128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石狮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庄春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