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戚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2650号原告:戚某,女。被告:吴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因原告戚某、被告吴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承担。审判员 蔡贵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