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5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陈志雄、莆田市清华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刘庆捷、黄风清、肖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5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胜利路北街1050号后塘小区2号楼店面,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473490-0。法定代表人:徐隆,负责人。被执行人: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下花村石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6407064-X。法定代表人:陈志雄。被执行人:陈志雄,男,1972年10月15日,汉族,住所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莆田市清华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莆田华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77519223H。法定代表人:刘庆捷。被执行人:刘庆捷,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黄风清,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肖伟丽,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陈志雄、莆田市清华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刘庆捷、黄风清、肖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41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川龙鞋业有限公司、陈志雄、莆田市清华园电器发展有限公司、刘庆捷、黄风清、肖伟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