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执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茗杨、徐基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茗杨,徐基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执保98号申请人:徐茗杨,男,汉族,2004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法定代理人:朱某,女,汉族,1980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基慧,男,汉族,1971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东至县。申请人徐茗杨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徐基慧位于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东方红商住楼108号门面房(权证字号:房地权东字第2010-0549号)。王文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食品小区4幢303室私有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尧渡镇字第2004-371号)为申请人徐茗杨提供担保;朱某自愿以其所有的皖R×××××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徐茗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茗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徐基慧位于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东方红商住楼108号门面房(权证字号:房地权东字第2010-0549号),期限两年;二、查封王文强所有的坐落于东至县尧渡镇建设路食品小区4幢303室私有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尧渡镇字第2004-371号),期限两年;查封朱某所有的皖R×××××号小型轿车,期限两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徐茗杨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阮文生审判员 钱 萍审判员 叶宏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