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国堂与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亚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堂,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亚波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初202号原告:王国堂,男,1962年1月3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现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绍,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佛昙镇白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7640862113。法定代表人:李亚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辉,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艺玲,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亚波,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辉,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艺玲,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国堂与被告漳浦正源水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亚波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堂以拟与对方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国堂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发现其他规避法律的行为,可以准许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国堂负担。审 判 长 林银木代理审判员 吴晓剑人民陪审员 魏雅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曾剑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