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兴华与何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华,何亚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352号原告张兴华,男,198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何亚珍,女,196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张兴华与被告何亚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兴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何亚珍偿还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张兴华提供被告何亚珍的住所地查无此人,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兴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桥审判员 王孟瑜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旭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