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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4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齐永录与姜连荣、孙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永录,姜连荣,孙志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4188号原告:齐永录,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花(原告之妻),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姜连荣,女,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被告:孙志强,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原告齐永录与被告姜连荣、孙志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已经和解解决此事为由向本��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永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永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齐永录负担。审判员  秦绪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岩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