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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0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真喜、张建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真喜,张建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0财保121号申请人:李真喜,男,汉族,1970年2月9日出生,住张家口市怀来县。被申请人:张建炜,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住怀来县。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建炜所有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首府小区1-1-903室楼房一套。申请人李真喜以其所有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北美枫情小区南区17栋3单元501室楼房一套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真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建炜所有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首府小区1-1-903室楼房一套,期限为从2017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二、查封李真喜所有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北美枫情小区南区17栋3单元501室楼房一套,2017年8月23日至2020年8月22日。案件申请费800元,由申请人李真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祁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亚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