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325号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会江村石北工业路398号B2栋。负责人:陈永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元君,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权,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英德市英城和平北路15号(原武警八支队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郑浩明。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英德市中裕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4.20元,由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国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华敏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