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8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潞潋、余中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潞潋,余中富,丁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8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潞潋,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被执行人余中富,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住。被执行人丁希军,男,1980年1月2日出生,住。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浙0127执1898号查封裁定书,查封了车牌号为浙A×××××号的奥德赛小型汽车,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车牌号为浙A×××××号的奥德赛小型汽车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惇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