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3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花与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花,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81民初3179号原告:李花,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委托代理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昭关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89932Y。法定代表人:庄景贤,该公司经理。原告李花诉被告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徕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效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花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延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花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剩余部分人民币共计195000元整;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8月24日7时20分骑电动车上班途中经巢湖市半汤镇汤山路大奎村路段被一辆甘13—×××××变型拖拉机倒车撞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工伤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其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于2016年6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支付人民币280000元,自协议达成后七日内支付人民币30000元整,自2016年7月被告每月支付人民币5000元到原告指定银行账户,但近期一直未支付,与被告联系也不予答复。截止起诉日被告已支付人民币85000元整,余款195000元整。被告徕德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徕德公司职工,于2014年8月24日7时20分骑电动车上班途中经巢湖市半汤镇汤山路大奎村路段被一辆甘13—×××××变型拖拉机倒车撞伤,后经认定为工伤,工伤经合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6级伤残。其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于2016年6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期支付原告工伤赔偿款人民币280000元整,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支付人民币30000元整。自2016年7月份起每月30日前被告支付原告不低于人民币5000元到原告指定银行账户,被告负责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足额付清累计280000元,若在支付期间,被告徕德公司出现倒闭、停产等情况,被告徕德公司提前付清应付原告的赔偿款项。现被告于2017年5月支付最后一笔5000元,累计付款85000元后,一直没有继续支付。另查明,被告徕德公司由三名台湾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庄景贤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厂区生产经营和管理,至2017年6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联,7月该公司已实际处于停产状态。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身份证、工商信息注册登记、认定工商决定书、职工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并附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基于工伤达成赔偿协议,该协议系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后自愿作出,且合乎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原告认为被告已经停产,应当一次性付清赔偿款余额195000元,符合协议约定,且有事实依据,被告应当依约履行,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花赔偿款195000元。案件受理费4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巢湖徕德纺织服饰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效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