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明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明盛,张井红,高思胜,张风义,陈继风,张传春,徐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847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县城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明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井红,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思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风义,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陈继风,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传春,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徐文兰,女,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5)兰商初字第244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明盛等七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明盛、张井红、高思胜、张风义、陈继风、张传春、徐文兰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