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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玉伟申请被执行人魏遵海 薛秀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伟,魏遵海,薛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伟,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魏遵海,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执行人薛秀英,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本院在执行人赵玉伟申请被执行人魏遵海、薛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玉伟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尖商初字第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