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玉伟申请被执行人魏遵海 薛秀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伟,魏遵海,薛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9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伟,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执行人魏遵海,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被执行人薛秀英,女,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本院在执行人赵玉伟申请被执行人魏遵海、薛秀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玉伟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尖商初字第5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