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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银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伯广乐、田振龙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银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伯广乐,田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53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银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伯广乐、田振龙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614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伯广乐、田振龙银行存款人民币507400元(含执行费74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黄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