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5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与许元元、赵红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许元元,赵红超,许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5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被执行人:许元元、赵红超、许军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许元元、赵红超、许军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5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晓磊审判员  张莹莹审判员  汪 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