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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李家兴、梁协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李家兴,梁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157号申请执行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肖恭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东街**号。负责人:李家兴,经理。被执行人李家兴,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镇承天大道西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59********。被执行人梁协荣,女,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郢中镇东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311963********。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李家兴、梁协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钟祥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抵押的财产无法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881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伍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