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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国荣与刘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荣,刘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1137-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荣。被执行人刘正伟。申请执行人王国荣与被执行人刘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78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国荣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国荣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