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民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吕东与赵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东,赵晓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东,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晓平,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上诉人吕东与被上诉人赵晓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辽1402民初770号民事判决,吕东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东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吕东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上诉人吕东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俊芬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张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曲兆文本裁定援引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