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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蔡哲、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哲,秦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蔡哲,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秦剑武,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蔡哲与被执行人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日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蔡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46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剑武(1)返还蔡哲借款本金160万元,并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利息(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12年3月20日止按45万元计算,2012年3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本金160万元计算);(2)向蔡哲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9600元、申请执行费185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校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