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6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北京朗科兴业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箭牌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朗科兴业称重设备有限公司,箭牌润滑油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582号原告:北京朗科兴业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6号。法定代表人:韩德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党生,该公司员工。被告:箭牌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公路黄庄镇镇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杜彬,经理。原告北京朗科兴业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箭牌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朗科兴业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计6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智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