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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欧少生、陈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少生,陈莉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财保20号申请人欧少生,男,汉族,1949年10月2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申请人陈莉,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人欧少生与被申请人陈莉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欧少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莉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账号为:62×××18上的存款103959.35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欧少生以其存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账号为:62×××92上的存款103959.35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之规定,如不保全可能导致申请人欧少生被申请人陈莉拆迁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诉讼后难以执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欧少生提供了担保,故申请人欧少生的保全申请,本院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莉存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账号为:62×××18上的存款103959.35元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欧少生存在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方支行、账号为:62×××92上的存款103959.35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040.00元,由申请人欧少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陈太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夏 娟书 记 员 王书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