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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敬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敬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敬财,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2013年9月26日,犯盗窃罪被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10月10日,犯盗窃罪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12月11日,犯盗窃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1月11日,犯盗窃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敬财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邝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敬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朱敬财来到赣县区梅林镇双龙大道坚强超市门口的人行道上,通过将电动车扶远后,采用牙齿咬断电源线、再接好电源线的方法将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朱敬财将车骑至赣州市火车站门口转盘位置时,遇见一中年男子(身份不详),以100元的价格卖与该中年男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92元。2、2016年9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敬财来到赣县区梅林镇光彩大道人民广场旁,通过将电动车扶远后,采用牙齿咬断电源线、再接好电源线的方法将被害人钟某1停放在光彩大市场百户超市旁边的一辆墨绿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朱敬财将车骑往于都方向路过一个加油站时,遇见一老年男子(身份不详),以300元的价格卖与该老年男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50元。3、2016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朱敬财来到赣县区梅林镇光彩大市场八街70号店门口,通过将电动车扶远后,采用牙齿咬断电源线、再接好电源线的方法将被害人刘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朱敬财当晚在盗窃另一辆电动车时将该车丢弃在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的马路边。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50元。4、2016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朱敬财来到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鑫欣宾馆”店内,通过将电动车扶远后,采用牙齿咬断电源线、再接好电源线的方法将被害人钟某2停放在该店内充电的一辆绿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朱敬财将车骑至南康区老火车站附近时,遇到一陌生男子(身份不详),以460元的价格卖与该陌生男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55元。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朱敬财路过赣县区梅林镇站前大道“鑫欣宾馆”门口时被群众抓获并扭送至赣县公安局。另查明,被盗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敬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朱敬财的供述,被害人黄某1、钟某1、钟某2、刘某的陈述,证人许某、黄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勘查工作记录,被盗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车辆销售(保修)登记单,购车收据,领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敬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被盗赃物价值人民币894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朱敬财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敬财能自愿认罪,且所盗红色爱玛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敬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继续追缴被盗摩托车或责令退赔被盗摩托车折价款7797元,分别发还给被害人黄英岚2492元、钟林2050元、钟蔚金32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谢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玉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