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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5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云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蓝建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蓝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25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元和街道城东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3355497642K。法定代表人:高洪波,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谢金仙,女,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委托代理人:金凤美,女,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蓝建飞,男,1995年2月26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2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26日作出的云卫计生征字[2016]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卫计生征字[2016]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卫计生征字[2016]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云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卫计生征字[2016]第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对被执行人蓝建飞征收人民币21162元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准予强制执���。审 判 长  吴晓明人民陪审员  张宇明人民陪审员  项朝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