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民初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安诉被告方保良、张健军、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安,方保良,张健军,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926号原告:吴某安。被告:方保良。被告:张健军。被告: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江县新城区童家岭法定代表人:李推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安诉被告方保良、张健军、湖南省湘东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咏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