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嘉鱼县兴发围栏养殖场与李德彬、刘树林合伙企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鱼县兴发围栏养殖场,李德彬,刘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嘉鱼县兴发围栏养殖场。被执行人李德彬,男。被执行人刘树林,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嘉鱼县兴发围栏养殖场与被执行人李德彬、刘树林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中,我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李德彬、刘树林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221执3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德彬、刘树林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忠波审判员 向 荣审判员 张文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志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