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6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古欣与贺常桐刘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欣,贺常桐,刘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6124号原告:古欣,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贺常桐,男,199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刘湘,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欣诉被告贺常桐、刘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欣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古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荣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妙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