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潘振武与苏书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振武,苏书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潘振武,男,汉族,1951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被执行人:苏书坤,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在执行潘振武与苏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渑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渑民初164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