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高天才、闫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天才,闫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2刑初52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天才,曾用名高晓海,男,1964年5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84年3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4日被徐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3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闫涛,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沛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诉刑诉(2017)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天才、闫涛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天才、闫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高天才伙同沈镇涛、张勇、李培、高静、窦勤良、刘存矿(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做生意的名义将陈某、魏某1骗到沛县,在约集吃饭期间,让陈某、魏某1喝下放有不明成份的饮料,诱骗陈某进行赌博,骗取人民币44200元。陈某、魏某1经尿检结果呈阳性(尿液中含有毒品代谢物)。2、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高天才、闫涛伙同沈镇涛、张勇、刘存旷、高静等人以做生意的名义将乔某骗到沛县,在约集吃饭期间,让乔某喝下放有不明成份的饮料,诱骗乔某进行赌博,骗取人民币58000元。乔某经尿检结果呈阳性(尿液中含有毒品代谢物),其中被告人闫涛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3、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高天才伙同沈镇涛、李培等人将黄某骗到徐州,在徐州市楚王陵附近的炒鸡店吃饭,在吃饭期间,让黄某喝下放有不明成份的饮料,诱骗黄某进行赌博,骗取人民币11000元。黄某经尿检,检出甲基苯丙胺、苯丙胺成份。综上,被告人高天才参与诈骗作案3起,合计诈骗人民币113200元;被告人闫涛参与诈骗作案1起,诈骗人民币58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闫涛主动退缴赃款人民币8000元,并具有尿毒症病史。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天才、闫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报警记录、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高天才、闫涛户籍证明及照片,(2005)徐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吸毒人员尿检笔录及照片,沛县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入押体检表,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情况说明,(徐)公(物)鉴(毒物)字【2016】388号物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卢某、魏某1、路某、魏某2、马某、姚某、李某、魏某3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乔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高天才、闫涛及同案人窦勤良、高静、刘存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高天才、闫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天才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以上量刑情节,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天才、闫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高天才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闫涛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天才、闫涛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天才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闫涛犯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高天才、闫涛共同或者伙同他人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天才、闫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闫涛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天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沛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对被告人闫涛的社区矫正评估表,表示依据其平时表现符合矫正条件,并同意接收监管。结合本案量刑情节,被告人闫涛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闫涛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高天才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高天才、闫涛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天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闫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章新古审 判 员 陈兆霞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 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