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4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守银与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银,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4792号原告:刘守银。委托代理人:孙传国、郭红丽,系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策,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巍,系吉林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守银与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守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55元,减半收取1057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婷审判员 袁 玲审判员 李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晨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