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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罗华,巩琼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红星街30号。负责人:王晓江,该支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罗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12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巩琼兰,女,汉族,生于1971年2月15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申请执行本院作出(2017)川0703民初59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华、巩琼兰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华、巩琼兰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礼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