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9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9976号原告: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万川大道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10018483。法定代表人:颜静宁,男,汉族,1974年7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胜成,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江陵,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怡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