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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刑终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辉妨害公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刑终49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辉,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辉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京0115刑初8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张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辉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根据张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辉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辉撤回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刑初88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明审判员  王丽娜审判员  丛卓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旭城-2--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