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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谢秋仙、周业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秋仙,周业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谢秋仙,女,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务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周业江,男,汉族,浙江省嵊州市人,务工,家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秋仙与被执行人周业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人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周业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周业江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周业江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周业江作出了罚款决定。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秋仙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业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周业江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谢秋仙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3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