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3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孙文革与赵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革,赵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3690号原告:孙文革,男。被告:赵丽英,女。原告孙文革与被告赵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孙文革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孙文革与杨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调解达成协议,调解协议经双方同意自2008年4月29日双方签名起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2日,杨开春与赵丽英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调解书强制执行过程中,杨开春于2015年过世,孙文革申请变更赵丽英为该案被执行人,执行法院认为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赵丽英承担还款义务应另案诉讼,裁定驳回其申请。孙文革不服,申请复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复议申请。之后,孙文革提起本案诉讼。2017年7月3日,孙文革国家赔偿案件以前述执行异议审查案件违法执行为由申请国家赔偿。该案正在审理中。现孙文革以其诉赵丽英会影响该案的审理结果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向其释明,以应承担婚姻期间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必须经过审判,撤诉则不能申请执行赵丽英财产。原告坚持撤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坚持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缓交),免收。审判长 金 平审判员 娄道同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春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