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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2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梁向军与王占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向军,王占兆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2民初1902号原告:梁向军,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环县人。被告:王占兆,男,1984年1月2日出生,环县人。原告梁向军与被告王占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梁向军于2017年8月24日以诉讼中与被告私下协商并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向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梁向军负担。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