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1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冯建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冯建明,尹红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3020号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英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该公司员工。被告: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六号路39号。法定代表人:冯建明。被告:冯建明。被告:尹红新。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盛嘉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冯建明、尹红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佳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