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4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徐深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深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84刑初5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深荣,男,1989年5月16日出生于广州市从化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本案于2017年6月29日被羁押,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从检公诉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深荣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骆婉如出庭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9月18日15时15分,被告人徐深荣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建设路丰雷网吧上网期间,以假装借用手机的名义,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的一部白色小米5手机(价值1418元)盗走。作案后赃物被低价销赃。2.2016年10月12日9时50分,被告人徐深荣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西宁中路140号西联网吧上网期间,趁被害人唐某1熟睡之机,盗得唐某1的一部金色IPHONE6PLUS手机(价值2740元)。作案后赃物被低价销赃。综上,被告人徐深荣共实施作案两次,盗得财物共价值415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深荣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至2000元。被告人徐深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深荣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徐深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因本案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深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并处罚金1000元,该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徐深荣犯盗窃罪的违法所得,追缴后返还给被害人李锡华1418元,返还给被害人唐志强2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静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开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