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银川永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永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2416号原告:银川永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康北巷71号。法定代表人:孙永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工业园区(潮湖村)。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宁夏中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银川永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川永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银川永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177311元,利息10453元(自2016年4月20日至2017年7月17日止共计453天,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8日,被告因装修办公楼与原告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工期自2013年6月8日至8月8日,总价款为235万元,后因增加项目,总价款增加至2627311元。装修工程完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被告尚欠装修款177311元未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答辩意见为:1、原告装修工程存在甲醛超标等质量问题,对于质量问题,经被告多次催促均未整改,原告诉请支付剩余款项条件不满足;2、原告诉请下欠金额错误,经双方结算,装修费金额为2627311元,减去已付190万元,车辆抵付55万元,原告承诺核减并自行承担车辆过户费27310元,减去质量问题导致保修金退还条件不满足的131365元,被告实际下欠金额为18635元;3、利息诉请无事实依据,双方并未对装修费用的支付约定利息;4、原告未履行附随义务,在收到被告支付款项后未开具发票。综上,原告诉请装修费金额错误,请求付款条件未满足,请求驳回原告诉请。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原告举证的预算书,因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工程量存在增量变更情况,故该证据不能反映出装修工程的实际情况,应以原、被告双方最终结算并双方均认可的工程价款为准,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于被告举证的房医生检测报告,该证据系由无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出具,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装修被告的办公楼,工期自2013年6月8日至8月8日,工程总价款为235万元,后因增加项目,在装修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结算总价款为2627311元。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191万元、抵顶55万元汽车一辆,双方约定由原告减让27310元给被告由被告用于办理抵顶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但被告未给予办理该抵顶车辆的过户手续并交纳手续费,由原告自行办理抵顶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并交纳手续费。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下欠装修款177311元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完成合同义务或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未能在原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后支付装修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177311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利息10453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银川永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1773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银川永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04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6元,减半收取2028元,由被告石嘴山市鼎泰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申晓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