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伟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095号原告:王伟,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住所天津华苑产业区迎水道138号负一层。负责人:郑伊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男,该公司职员。原告王伟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高新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王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审判员 叶金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