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宝贵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7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宝贵,男,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6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3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宝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迎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宝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马宝贵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西里的家中,容留张某1注射毒品海洛因,造成张某1毒品中毒死亡。后被告人马宝贵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宝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110接处警记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毒物检验报告,鉴定书,死亡证明书,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马宝贵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宝贵容留他人注射毒品,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宝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宝贵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马宝贵自动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本院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马宝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宝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