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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爱民医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天津爱民医院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初614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岑,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田,天津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爱民医院,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号口象W。法定代表人:石立东口象W。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爱民医院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天津爱民医院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浩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人民陪审员 王秀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庞 振书 记 员 史凡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