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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於庆伟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庆伟,陈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706号原告:於庆伟,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鹏,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於庆伟为与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的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於庆伟负担。审 判 员 徐雪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牟奕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