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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8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覃丽某、唐毓某等与梁宇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丽某,唐毓某,梁宇某,韦雪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8民初773号原告覃丽某,女,1960年4月20日生,壮族,退休教师,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唐毓某,男,1955年12月29日生,壮族,退休教师,系原告覃丽某之夫,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超波,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宇某,女,1991年10月1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梁文坚,都安律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韦雪某,女,1966年11月27日生,壮族,幼师,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原告覃丽某、唐毓治与被告梁宇某、第三人韦雪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覃丽某、唐毓治要求改变诉讼请求,另行起诉,遂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丽某、唐毓治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亦没有损害他人的利益,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覃丽某、唐毓某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家仲审 判 员  覃京会人民陪审员  黄秋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牙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