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执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固原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杰、马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固原银通投资有限公司,李杰,马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402执1635号申请执行人固原银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固原市。法定代表人余忠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撒智军,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杰,男,生于1992年8月9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瑞,男,生于1987年10月15日,回族,农民,宁夏固原市人,住本市原州区。固原银通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杰、马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7年6月1日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诉讼费338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固原银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了本案的执行内容,不再要求法院执行。经本院审查,当事人的申请自愿合法,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宁040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阳 微信公众号“”